宣判后,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不服,均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根本不认识,未发生任何关系,也没有允许或默许***代表上诉人招用工人,一审判决认定***雇佣被上诉人系代表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毫无事实根据。2、原审判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确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答辩称:山西农业大学的洗井工程是由上诉人承揽的,***只是工地的负责人,与单位是工作上的关系,***在该工地上受伤,实际上的用工主体就是上诉人,符合劳动部门的文件规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答辩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上诉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1、被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2、被上诉人*小刚的损害后果系医疗侵权行为所导致。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与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答辩称:认可上诉人***的上诉。被上诉人***答辩称:上诉人说的不是事实,整个工程是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承揽的,用工主体是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上诉人***挣的就是凿井队的工资,不可能用自己的工资来支付***的各项费用,不符合客观事实,对于上诉人所称医疗损害赔偿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基本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之间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受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指派的工地负责人***招用,在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所承揽的山西农业大学洗井工程工地从事洗井工作。***作为该工地负责人,其招工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被上诉人***接受该工程工地管理人员的劳动管理,从事其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被上诉人***提供的劳动是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业务的组成部分,其劳动成果亦归属于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故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小刚的损害后果系医疗侵权行为所导致一节,因该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依法不予处理。******
综上,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上诉人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承担10元,由上诉人***承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许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