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太民初字第490号
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
法定代表人***,系该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男。
被告***,男。
委托代理人***,太谷县明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又名程月生),男。
委托代理人***,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利强,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诉被告***、第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武利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诉称,一、原告与被告根本不认识,未发生任何关系,也没有允许或默许第三人代表原告招用工人,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提供劳动与支付报酬的关系,未发生劳动用工。不能满足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而仲裁委仅仅以被告在原告洗井工地工作,该洗井工作是原告工程业务的组成部分为由,裁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显然是错误的。二、第三人雇佣被告,原告根本不知情、更未同意,也不存在事后追认的事实。被告虽然在原告工地工作,但是为第三人等的个人利益。因此,被告工作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第三人承担。综上,仲裁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现原告诉请:1、不服太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太劳仲裁字(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2、判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辩称,一、太谷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2014)第8号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恰当,我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以不认识被告为由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因为被告***是在由原告承揽的工程工地山西农业大学内洗井时被打井机上的配重块砸成重伤,用工主体是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所以原被告之间是劳动关系。
第三人***辩称,一、被告***与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我是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的退休职工,退休后被原告返聘。2013年5月2日我想加快工程进度,在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雇佣被告***参与洗井。当时约定由我支付临时雇佣报酬。在该雇佣过程中,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并不知情,我也不愿意让原告知道事情的真实情况。二、被告***的损害后果系医疗侵权行为所致。受伤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我已支付8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是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的退休职工,退休后被原告返聘。由于山西农大南院旧井多年未使用,几近无水,且淤积严重,2013年4月26日,山西农业大学后勤管理处与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签订了洗井协议,由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负责洗井。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承揽该工程后指派第三人***和***、***三人施工,第三人***为工地负责人,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按天计算每天给第三人***工资100元。第三人***因想加快施工进度,通过太谷县侯城乡里修村的***介绍找到被告***,答应按天给被告***100元。被告***于2013年5月2日参与洗井,从事下管、拧管、拆管、加减管等洗井工作。2013年5月3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被打井机上的配重块砸伤,经太谷县人民医院、山西医科大第二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上肢挤压伤伴湿性坏疽,右上肢多发性骨折,***现已被截肢。第三人***已支付被告***医疗费等费用8万余元。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在山西农大的工程款已结算,但尚未发放工资。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谷支公司所加入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花名中无被告***。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向本院提交的仲裁裁决书、保险单及保单花名、工资表、收条等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指派第三人***和***、***三人到山西农大南院施工,为山西农大洗旧井,指派第三人***为该工地负责人。施工过程中第三人***为加快施工进度招用***等加入到施工中,该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在接受原告工地负责人劳动管理,服从工地负责人劳动安排的情况下为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工作,所做工作属于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业务的组成部分,被告***与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山西省太谷县水利机械凿井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时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