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82执异18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振丰东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3447409N。
法定代表人:俞雷。
被执行人: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848号恒兴酒店附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8582590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中超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公司)与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网能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超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9)苏0282民初89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一、云南网能公司欠中超公司货款3461299.61元,并承担违约金200000元,合计3661299.61元,由云南网能公司于2019年9月28日前支付461299.61元,于2019年10月28日前支付1000000元,于2019年12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1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500000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支付200000元。如果云南网能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中超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货款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中超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诉讼费239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897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超公司司负担。。
根据中超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苏0282执6506号,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分期付款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一、云南网能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前向中超公司支付50万元,2020年3月28日前支付68万元,于2020年5月28日前支付50万元,于2020年6月28日前支付20万元及剩余所有款项;二、云南网能公司在2020年1月17日前支付50万元后,中超公司同意解除对云南网能公司账户的冻结及对法定代表人采取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三、保证人***自愿为云南网能公司的上述还款计划提供执行担保,并自愿代云南网能公司偿还上述债务,若云南网能公司未能按期履行,则宜兴市人民法院有权直接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本院以和解长期履行为由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因云南网能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中超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苏0282执恢854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超公司申请称,在首次执行过程中,中超公司与云南网能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中载明云南网能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为云南网能公司的还款方案提供执行担保,并自愿代云南网能公司偿还本案债务,若云南网能公司未能按照和解协议按期履行,则可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请求:1、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2、***应在(2019)苏0282民初8993号民事调解书剩余债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在(2019)苏0282民初8993号民事调解书剩余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许乐群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朱叶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