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841号
原告:**,女,198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文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灿,云南博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4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菲,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848号恒兴酒店附五楼。
法定代表人:杨建军。
被告:杨建军,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西昌路848号恒兴酒店附五楼。
原告**与被告***、云南网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负担。
审判长  周宏浴
审判员  赵 玲
审判员  朱应洪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