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金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83民初1749号
原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庐山市。
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原告黄荣华诉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金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荣华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荣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3154元,减半收取计15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邹纬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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