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4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8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上诉人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敬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20)赣0402民初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未签订合同,上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即便法院认为上诉人是适格被告,本案案由应为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为浙江省临海市,故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确定管辖权阶段,仅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及相关证据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不涉及实体部分。根据被上诉人***向原审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特殊,只由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地,以施工行为地为准。本案涉案工程地位于九江市濂溪区,属于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故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