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

倪翔与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3民初3350号之一
原告:倪翔,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410502946。
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8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1146465。
第三人:***,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翔与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金敬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翔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翔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且其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3元,减半收取5776.5元,由原告倪翔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沈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