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2民初77号
原告:***,男,196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0468806。
被告:***,男,1970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1146465。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