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02民初77号 原告:***,男,1962年0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910468806。 被告:***,男,1970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 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1201711146465。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