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8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2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已决定向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劳 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