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4民申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庐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8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临海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2019)赣0402民初27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其已决定向江西省庐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劳 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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