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2民初259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临海市大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东方大道8号1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9097016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汇经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傅 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