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恒舟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民初47号
原告:无锡恒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锡沪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邹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恒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舟公司)与被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羊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恒舟公司于2019年5月19日以正在与金羊公司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恒舟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无锡恒舟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酆芳
审判员*骏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