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92民初73号之一
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新峰,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江夏大道特一号凯迪大厦。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武汉凯迪电力环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447元,由原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