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8893号
申请人: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园区大厦3232)。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锡铭。
申请人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402,664.1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02,664.11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媛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