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8893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园区大厦3232)。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锡铭,董事长。
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作出(2020)沪0113民初1889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2,664.11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作出相应保全措施。现申请人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2,664.11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