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民初18893号之一
原告: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XXX号(园区大厦3232)。
法定代表人:李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王锡铭,董事长。
原告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江苏金羊能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2020年9月1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11元、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合计13,711元,由原告上海启奔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李媛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薛 策
书 记 员 薛 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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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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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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