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34民初35号
原告:曲阳县汉博雕塑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羊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世纪思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天居园5号楼25层2507。
法定代表人:杨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阳县汉博雕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思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阳县汉博雕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阳县汉博雕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曲阳县汉博雕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