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甘0321民初2136号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昌县新城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深,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居民。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