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甘0321执775号
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东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园,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永昌县六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永昌县万宝华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21执7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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