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甘0321民初895号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54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环球中心南区6-1-1415。
法定代表人骆毅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全部工程款为由,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368元,由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