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昌星汉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民初239号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
法定代表人:刘菊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国,甘肃骊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玉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汉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原告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赵兴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小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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