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20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委托代理人:刘世坤,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菊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永昌县河西堡永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321执20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杜治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孙世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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