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齐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9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90年0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威信县。
被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印像欣城C区C4幢501号至503号。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云0629民初584号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提取、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何岵霖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艾显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