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625民初28号
原告***,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号码:530111100115473。
法定代表人倪胜军,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第三城欣城******住永善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忠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亚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