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煤层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522民初1189号
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志亮,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婷,任总经理。
被告:山西兰花煤层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方舟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兰花煤层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奥凯龙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上官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