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辽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21090号
原告:卢某某,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辽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营业分公司、辽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