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大东营业分公司、辽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104民初21090号 原告:卢某某,女,195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营业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被告:辽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诉被告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某营业分公司、辽宁某某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某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