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15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舟定执民字第2401-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六横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竹青。
被执行人舟山普陀蓝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金城街267、269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吴海滨。
被执行人吴海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在缴纳了110000元,被执行人***、***、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六横分公司、舟山普陀蓝海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吴海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舟定执民字第2401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艳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