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

某某与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6-02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浙09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法定代表人谢竹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舟山市竹青房屋拆除有限公司、***(2016)浙0902执13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受偿25950元,余款及利息于今年农历过年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浙0902执1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顾纪章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桃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