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6号
原告: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小南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206152309K。
法定代表人:阳志刚。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家勇,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燕山商贸广场商住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0349861X。
法定代表人:罗杨军。
原告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110元,减半收取计1055元,由原告遂宁市明星自来水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王 飞
人民陪审员 何艳妮
人民陪审员 舒 敏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舒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