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罗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民初5786号
原告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3幢6单元10R号。
法定代表人周吉文。
被告***,1968年3月20日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罗**,1983年6月18日出生,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燕山商贸广场商住楼1号。
法定代表人罗**。
原告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杨军、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