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民终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燕栖街燕山商贸广场商住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060349861X。
法定代表人:罗**,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汉族,生于1983年6月1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1年1月1日,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遂宁市船山区育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燕栖街1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565672576H。
法定代表人:罗**,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第三人四川广安佳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分公司是否已被注销之事实,原审法院未查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7)川0903民初35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席晓英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黄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