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89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源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60672810U),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朱家湾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杨万铜,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宜昌聂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97157165E),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望洲村四组4-11-3号。
法定代表人:聂家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工源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宜昌聂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宜昌聂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宜昌聂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但因宜昌聂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目前资金困难,同时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将宜昌聂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同时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2019年12月25日,本院对申请人湖北工源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无法提供宜昌聂氏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其按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湖北工源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结案处理。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鄂0506民初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