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06执99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源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乐天溪镇****
法定代表人:杨万铜,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性,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本院在执行湖北工源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鄂05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2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19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2019年12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506民初3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