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602民初2007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6861037670),住所地:四川省遂宁高新区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玫瑰大道311号。
法定代表人罗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肖鸿钢,男,汉族,四川省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四维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肖鸿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据此规定,本院依法在2022年4月21日向原告方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7元,减半收取16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罗天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发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