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民初2251号之一
原告:***,女,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21254590。
法定代表人:林治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昌鸿,四川贤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2195.5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37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谢 蓉
人民陪审员  梁元海
人民陪审员  许玉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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