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1执保370号
申请人:***,女,1971年8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2125459D。
法定代表人:林治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国窖支行,账户22×××55)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户行:工行四川省泸县龙城支行,账户23×××63)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账户:51×××99_1)的银行存款60000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 判 长 谢 蓉
人民陪审员 胡 蝶
人民陪审员 赵晶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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