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某某、泸州固倍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1执保341号
申请人:冯某某,男,1967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
被申请人:石某某,男,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泸县。
被申请人:泸州固倍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龙镇云龙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377587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云锦镇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0921254***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泸州固倍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石某某、四川泸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泸州固倍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云龙分理处拥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泸州固倍力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云龙分理处的存款30万元(账号:22×××88),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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