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3169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申请人:斯懿,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申请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二段37号1幢-1层负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783577591。
法定代表人:斯懿。
被申请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二段37号1幢2层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27447305E。
法定代表人:曾兴群。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斯懿、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斯懿、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川0504民初31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斯懿、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斯懿、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价值1400万元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0)川0504民初316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斯懿、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