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民初1387号
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
经营者:陈建清,男,198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仕伟,绵阳市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二段******负**。
法定代表人:斯懿,董事长。
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计463元,由原告绵阳高新区诚誉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邹恩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