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执保982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被保全人:**,男,汉族,1989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保全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二段******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6783577591。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龙马大道二段********,信用代码91510500727447305E。

法定代表人:曾兴群。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该案财产保全提供保险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国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泸州国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洪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