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凯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林芝地区碧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林芝县分公司与四川凯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藏0402民初324号
原告:西藏林芝地区碧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林芝县分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巴宜区,注册号×××。
负责人:钱亨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军,西藏尼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凯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户籍地西藏自治区林芝县,外来经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西藏林芝地区碧日混凝土有限公司林芝县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凯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且本院无法向被告四川凯祺建设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焱烨
审判员杨海波
审判员姜玲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