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902民初2004号之一
原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渥大道8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8193H。
法定代表人:尹志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宜商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74263460C。
法定代表人:黄由增。
原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六星汽车城发展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41元,减半收取计币78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870.5元,由原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