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7748号
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榨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251945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枣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81913H。
法定代表人:尹志群,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1961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其公司账户(户名: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账户36×××99,开户行:建设银行宜春市分行营业部)上相应金额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春兴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9617.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账户36×××99的银行存款1119617.79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