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150号之一
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榨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2251945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枣树园D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81913H。
法定代表人:尹志群。
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2019)赣0902民初1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016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0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016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