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4283号
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榨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22519454C。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枣树园D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81913H。
法定代表人:尹志群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36元,减半收取7068元,由原告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