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02民初1150号
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珠泉街道窑前社区榨山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2322519454C。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宜阳新区枣树园D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93781913H。
法定代表人:尹志群。
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0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自愿以其银行存款509016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人宜春市城建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9016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01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