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建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23执575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建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12幢和地广场204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6789059894。
法定代表人:程建。
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16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合仲字第1316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安徽建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进行了查询,2021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人名单,2021年12月21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案经过查询未能发现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执行期限届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合仲字第131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峰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马继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