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311X。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
***与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623民初80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我院的执行款项予以扣留,现已扣划并发放到位本案本金100000元,剩余款项待被执行人款项到位后将予以扣留并发放,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23民初80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保东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沈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