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1623执821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高新路新人社大楼8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03月15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03月0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6年10月0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安徽亦是高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工业园区永兴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2年09月09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女性,1968年09月2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1年05月0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利辛县华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阜蒙路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69年08月16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执行人: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一号1号楼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性,1978年04月24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亦是高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利辛县华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亦是高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利辛县华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利辛县信宜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成和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皖1623执821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