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皖1623民初2928号
原告:利辛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高新路新人社大楼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8107577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利辛县龙都小区南门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976L3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2:***,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北镇翟腰楼村翟腰楼25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4********。
被告3:***,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东村***中队139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6********。
被告4:***,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港口路电大4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
被告5:***,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40-1户,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8********。
被告6:**,女,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40-1户,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40-1户,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8********。
被告7:**,男,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王土楼居委会***庄90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2********。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6********。
被告8:**,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王土楼居委会***庄90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68********。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6********。
被告9:***,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东村***中队140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1********。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0********。
被告10:**,女,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东村***中队140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0********。
被告11: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道家村一号1号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MA005XAL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7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口西队65户,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7********,系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员工。
被告12:利辛县亿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城关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MA2RKKRQ3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13:利辛县名扬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青年路南侧西侧韩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497867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14:利辛县名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人民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336793649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城南居委会***40-1户,公民身份号码3416231978********。系公司员工。
被告15: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31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2年5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文苑新村10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62********,系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16:**,男,198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和平社区***中队50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9********。
被告17:***,男,198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楼村胜利庄53户,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86********。
原告利辛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辛县亿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利辛县名扬物业有限公司、利辛县名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时偿还原告为其代偿借款本息2435200元;2要求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违约金243520元;3要求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资金占用费暂计43833.6元,按照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时止;4要求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实现追偿权的费用20000元;5请求确认原告在上述1-4项诉讼请求数额范围内对被告利辛县名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资产的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6要求被告***、***、***、***、**、**、**(被告8)、***、**(被告10)、利辛县名扬物业有限公司、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辛县亿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1-4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到庭应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物。***公司与名扬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约定:“按照甲方代偿全部款项的10%计算违约金”,该约定系格式条款,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五百零六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公司代位取得债权后,已按照其代偿全部款项的日万分之五乘以实际占用天数向名扬装饰公司收取代偿资金占用费及实现债权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其他相关费用,该条款加重了被告的责任,系无效条款,故***公司诉请24352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利辛县信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借款本息2435200元及代偿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24352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2日起至款项结清时止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实现追偿权的费用20000元;
二、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利辛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万元;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22年12月30日前偿还原告利辛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垫付的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及代偿资金占用费和实现追偿权的费用20000元;如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代偿的借款本息,原告利辛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该案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利辛县***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约定债务数额范围内对被告利辛县名扬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抵押资产的变卖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抵押物清单);
四、被告***、***、***、***、**、**、**(被告8)、***、**(被告10)、利辛县名扬物业有限公司、北京名扬睿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利辛县亿扬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约定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受理费14370元,由被告安徽名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江海燕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