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623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苏店村阜蒙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60692834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阜蚌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71991731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利辛县汉威商砼有限公司与安徽名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有系列、关联执行案件,与(2024)皖1623执3001号执行案件相关联。为加强执行工作管理力度,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系列、关联执行案件统一管理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与(2024)皖1623执3001号案件合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